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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条件、流程和办法

栏目:居转户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4-1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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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条件、流程和办法

(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条件、流程和办法)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在沪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三、激励条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二)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三)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五)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等。

  (六)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

  (七)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注:(四)、(五)(六)(七)条参考于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四、申请的提出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五、申请材料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七、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八、迁入户口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九、家属随迁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附件1: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二条(申办条件)、第三条(激励条件)规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一)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见下表);(二)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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